【法律案例分析】哪些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

2017-10-26
新闻来源: 北京莆田企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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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请问哪些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

答: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管理细则》的规定,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定向发行:

1、公司股东;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核心员工的认定需由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符合《管理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投资者。


法条链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

第三条 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第四条 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二)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投资经验的起算时间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一)公司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文章来源:商会合作律所——常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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