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浅议一般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算法

2017-06-28
新闻来源: 北京莆田企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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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一个严谨(说不好听就是较真)的执业,因为一个执行案件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法,今天想在迟延履行上较真儿一下。


在执行案件中,执行标的利息、迟延履行金的计算可否都计算?计算标的是什么?利息如何确定?延迟履行滞纳金的利率又是多少?碰到过不少当事人,虽执行回款对当事人来说是头等大事,但他们一般不会在这一块太较真儿,着急拿到执行款就会同意做些让步。但是作为一个法律人,还是觉得有必要认真一下,特别是数额较大的执行标的,又是利息又是滞纳金,一不留神差距可能还是不小的。




先说说计算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009年,最高法就出台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这个法释〔2009〕6号文件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也就是说,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该解释对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没有加以区分,而是合并计算。

 

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于2014年6月9日第1619次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关于计算方法具体分析



1.根据以上法律依据,迟延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是单独计算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也就是说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


2.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关于迟延履行金即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解释》明确了计算方法。


3.关于一般债务利息不在赘述,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即可,生效法律文书没有明确债务利息的,即表示不支持对债务利息的诉求。


一般债务利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对于利率需要说明的一点是,银行计算一般年贷款利率是按360天折算为日利率,而不是365天,因此一般债务利息计算日利率时需要注意;


迟延履行金即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特别注意:


  • 本部分利率为恒定利率1.75/10000;

  • 起算时间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 计算金额为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即不包含一般利息




用事例说事儿



2016年8月1日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债权人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支付自2016年3月12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于2016年12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


一般债务利息=100万元×{4.75(贷款利率)÷100×2÷360}×264天(自3月12日至12月1日),即69666.67元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100万元×1.75÷10000×91天(自9月1日至12月1日),即15925元。


总计:100万元+69666.67元+15925元=1085591.67元。


文章来源:商会合作律所——帮瀛法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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